但实际上,由于各地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个人,以及不能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原因,我国公民因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权被罗织罪证,定罪判刑或被送劳教的案例还时有所闻,在个别时段或地区甚至很普遍。
关于律师职业伦理,虽然《律师法》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共同规定为律师的法定义务,但是,现实中我国法律职业界显然更接受来自西方国家的一种律师伦理:律师必须对委托人进行充分的代理,因而很多律师可以一心想着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毫不关心正义的实现。在一些涉及名人的案件代理中,律师可以为了自己的声誉资源而不惜以委托人的声誉资源为赌注,从而选择一些从专业上看匪夷所思的诉讼策略。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年8月21日 进入专题: 公平正义 律师伦理 。伴随着这些官司,一些律师也因之出名。从法律上看,桑兰选择受伤期间照料过她的一对夫妇作为追诉对象,由于时过境迁,证据方面很难完成有效举证。 根据我国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不应该是西方律师职业伦理,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乃是其明确的法定义务。在学理层面上,哈贝马斯等学者所批判的现代性背景下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宰制,也说明法律职业化所可能导致的一种可能——一个自我封闭的现代性囚笼使法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再相互信任。
因此,很多律师在代理时,更多地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一心想着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沦为托词。此案如能胜诉,律师可能获得的巨大声誉资源以及案源可想而知。司法权的行使最需要的是说理性的权威,而绝不需要单独的强制性权力。
而所谓依法治国或曰法治,概括起来讲就是一个社会在法律权威的有效约束下所形成的秩序状态。在这一意义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小康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司法审查的促动作用尤为明显。这样的职责在本质上代表着社会的理性。
公信力主要是指公共机构和角色日积月累的在社会大众中所享有认同度、信誉度和权威性。人权是现代司法的诸价值中的实体部分。
这种进步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促生的平等、自由、人权等私法原则向公法领域进一步的拓展。 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表达了多个维度的布局和要求:一是战略,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对上述价值的支持,也就是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支持。毋庸讳言,现实中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其体制性的原因。
只有具备公信力的司法才是有影响力的、活着的和现实的。司法过程一般表现为将事实判断契合于规范判断的推理过程,这个过程必须满足于形式逻辑的因果律对人类推理能力的要求,司法的本质具有理性的性质。进入专题: 司法体制改革 。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四个方面是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三个方面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深化司法体制就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人权保障的基础设施。现实中具体的司法活动,都是在既定的体制基础上进行的。
对所有的公共机构和角色而言,公信力都是重要的。如果说历史上的司法功能最初指向是秩序,而后逐渐地转向了公正并通过更多的公正来实现秩序的话,那么,人权作为司法价值中最深层的部分是现代社会才凸显出来的。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二个方面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任务由此可见一斑。而在各项具体策略中,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由于同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存在着直接的相关性,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上述四个方面虽构成一个整体,但在发展的逻辑上,具体策略应特别受到重视,因为离开具体策略支持的战略必然陷入空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就是取得了人权立法的巨大成就,人权正在成为各种现实制度、规范的基本价值尺度。今天,司法常常被人们看作是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基础性的影响。但是,相对来说,公信力对司法的重要性尤为特别,或许可以说公信力就是现代司法的生命。
然而,尽管法律权威与司法权威在理论上是可分的,但就社会的普遍认知来说,它们则几乎就是一回事情。如果说行政法是授权法的话,那么,政府的行为在现实性上是否能够谨守行政法律边界,司法审查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而理性权威的本质和内容就是公信力。这样说来,在建成小康社会的努力中,我们面临的最大任务也是最困难的任务便是:欲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树立司法的权威。现实中,司法公信力受制于一系列诸如公正、效率、便民、独立等体制性价值的影响。
必须强调的是,任何司法权威都是在一定的司法体制基础上形成的。因此,适应司法审查要求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
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第一个方面是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四是实现上述战略的具体策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执政党依法执政,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没有司法权威就不可能有法律权威。就司法体制在这一保证中的基础地位而言,所谓法律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司法体制所提供的这一保证不足的问题。
二是战略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因此,在建成小康社会剩下的不算多的时间里,只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使我国的司法功能更有效地承接法治的要求,从而保证十八大报告确定的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实现。因而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权威就是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运行的结果。因此,实现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关键就在于营造一个法律权威。
三是战略目标(小康社会阶段性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像其他领域的法治一样,政府法治的发展也不可缺少他律机制的作用,其中最为重要和有效的就是司法机制。
不仅公民和法人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寻求司法救济,而且针对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诉诸公益诉讼因此,实现小康社会法治目标的关键就在于营造一个法律权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这是因为司法机构和法官承担着惩罚犯罪、裁判纠纷、权利还原的职责。